张作霖抵制日本的主张与实践(2/10)
交换之策,挽回于万一。”张的交换之策,即日方若执意要将辽西划入南满,必以承认以下两项条件为前提:一是日方须接受奉省订立的警察章程、课税条例、商租规则、护照注册章程、南满办矿须知、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等,上述规则和章程皆为“二十一条”签订后张作霖组织奉省当局所制定。从这些规则和章程的内容上看,皆专“为限制日人而设”。为防止利权尽为日人所得,张作霖主持制定的《中日合办东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》中明确规定:合办工业的产品须由该管行政官署指定其种类,以农具制造为限;非经报明地方行政官署允准不准开办;中日两??伙办理农业及附随工业者,两国合伙之人数须相等;所合办工业由两国合伙人共同支配;无论何种类公司,中日两认定股份及出资额须相等,执行公司重要事务者,中日两?等;合办公司所发行股票,开始由?认定之股份,以移转于丸?限;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所得利益,合伙人定期分配之,
但非丸?得分配土地所有权之利益,土地所有权一仍属于丂1为防止东北大片土地为日本人所租占,《租用地亩规则》规定:“凡租用地亩,地主及租圎商定时,应即报明中国地方警察区署;地主及租地人须填写省公署制定的租契,加盖中国地方官印信,地主及租圁中证人、四邻村长或里长皆须签名盖印;下列土地不得租用:所有权未定者,依法禁止耕种或建筑者,荒地和未经查报登记者,与邻地纠葛未经勘定者?不明??盗押者,若有土地租佃关系发生,中国地方官署有权令其解约。”
奉省当局这些规定一旦实施必使yu租中国土地之日本人受到种种限制与阻隔。张作霖见日方将辽西纳入南满之势已难挽回,于是在密函中建议北京外交部:“如日使必将辽西十县划人南满,拟请大部将各项条例一并提出接洽”,必须以承认上述规则和章程为前提。
二是日本必须放弃在南满洲的领事裁判权。《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古之条约》第五条规定:“诉讼日本国臣民被告时,归日本国领事馆,又?被告时,归中国官吏审判,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”。凭此规定日本在中国东北享有领事裁判权。在订立该条款时,日本慑于国际舆论,觉得有些lu骨,于是又附加一条,即“将来该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,所有关于日本臣民之??切诉讼,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。张作霖在致北京外交部的密函中建议,应向日方“要求南满洲区域内全部分或一部分关于日本臣民之??切诉讼,先行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”。
张作霖认为:“以此两端为利益之交换,则桑榆可收,补牢有计,未始非??之丂总之,此案延缓不如速决,承认须有抵制,否则事不明认,而势成默许,旷日持久,而为患益滋,权利之损失必益巨也”。在日本执意yu将辽西划入“南满”,而且暗中加紧向辽西移民之形势下,张提出上述交换之条件,亦不失为亡羊补牢之策。不过,结果是不言而喻的,日方并没有同意上述交换条件。
2.关于土地商租权问题
日本依据《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古之条约》,攫取了在“南满”地区的土地商租权。日本名义上是对土地“商租”,实际上即是蚕食和吞并,被商租的土地将等同于纵横于奉省的铁路附属地。条约签订后,在日本官方的唆使下,日本商民、浪人及不法歹徒??人奉省,进行土地投机活动,一时间,丒?日本人间的土圡?件屡屡发生。其中太平寺土地诉讼即很典型。太平寺系前清昭陵官庙。1915年10月,太平寺主持僧人本瑞si自将该寺周围402亩土地租与日本人井深滨名等。
奉天交涉署屡次照会日本驻奉天总领馆,太平寺周围土地系国有土地,“该僧本瑞并无处分之权,本瑞既无处分之权,则与滨名所订契约,无论系抵押或商租均属违法行为。此其应视为无效。”日方置之不理。
为防止类似太平寺案件的再度发生,张作霖于1916年10月28日致电北京国务院:“请钧院陈明大总统,饬令外交部与日使订明,凡日人在奉商租地亩,或以地亩抵押借款者,必须呈由当地县知事或交涉员验明,有??照方能发生效力,其他租照、地册及一切不正当之契约均归无效,不得作为证据。”后来,张觉得上述措施欠妥,又于11月2日再次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:“请将前电验明??照一语删除,暂定为‘日人商租须在该产坐落地方报明县知事,查葛,始准立契’。”两电主张的核心,即禁止中国土地所有者,包括那些不合法地契的持有者与日本人si相往来。北洋政府认为张所陈建议“亦正本清源之法”。
张作霖不仅主张通过地方官府来控制土地商租活动,而且还试图在课税方面采取措施,以防止土地流失到日本人手中。张建议北洋政府内务部在原定的《商租地亩须知》中增加如下内容:“租出地亩,其所有权仍在地主。但应纳现在及将来关于土地之一切课税,应由承租人代地主缴纳。承租人既代地主担任徼纳课税义务,得于租地之始,向地主要求减轻租价报酬之”。此项建议,从字面上看对日方承租人不失公允,其实??用意。他提及此项建议理由时说:“承租人既须代地主担任现在及将来一切课税,势不得不于租地之始,要求地主减轻租价。地主因租价减轻,将地亩租与外族,绝无优胜之权利可图,从
第2页完,继续看下一页